候选人签署入职邀请函后不入职,企业能追究其责任吗?
答:有可能,但前提是候选人签署的入职邀请函中有明确规定。一旦员工签署入职邀请函,并且签署件送达企业,其承诺便生效了。此时,只要入职邀请函中规定的条款清晰、可以执行,则构成了一个劳动合同。在这种情况下,员工入职后签署的合同则属于合同的补充、更换行为。因此,如果入职邀请函中具备“承诺后不入职的赔偿条款”,则企业完全可以主张损失赔偿。
参考法规:《劳动合同法》 第3条、第42条
答:有可能,但前提是候选人签署的入职邀请函中有明确规定。一旦员工签署入职邀请函,并且签署件送达企业,其承诺便生效了。此时,只要入职邀请函中规定的条款清晰、可以执行,则构成了一个劳动合同。在这种情况下,员工入职后签署的合同则属于合同的补充、更换行为。因此,如果入职邀请函中具备“承诺后不入职的赔偿条款”,则企业完全可以主张损失赔偿。
参考法规:《劳动合同法》 第3条、第42条